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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鹽田區(qū)民政局發(fā)布時間:2024-11-08
答: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按照《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(無)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》(民函〔2015〕266號)規(guī)定,除對涉臺公證事項和哈薩克斯坦、芬蘭、奧地利、荷蘭、德國、阿根廷、烏拉圭、墨西哥、波蘭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(xù)出具證明外,其他申請開具(無)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事項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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